記者發現,近年來,所謂的“小角色”成為大貪污犯的案件時有發生。市一中院曾對2005年至2008年所審理的案件進行統計,僅一審就審理了 21件這類“小官員大腐敗案”,超過一中院所審理的一審職務犯罪案件的三分之一。26個小人物在21起案件中撈走國家3.4個億,平均每人的犯罪數額超過 1000萬元。
法院還曾審理過這樣的案件,11名來自國家統計局、教育部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、北京市財政局、國土資源部、北京積水潭醫院的收發室“蛀 蟲”,因勾結郵局營業員合伙貪污近150萬元郵資款獲刑;房山區燕山清潔隊原隊長王遠利涉嫌貪污200余萬元被判無期。房山區市政管理所出納董鳳杰先后 44次私自填寫現金支票,將230.3萬元公款用于賭博。
相關法律人士認為,監管缺位是小人物大腐敗的主因。涉案的國有企事業單位,普遍存在對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、國有公司、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、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人員的監管缺位,制度不健全。